传媒与艺术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21浏览次数:15

为了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及教学与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益,必须对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并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拟订以下制度。

1、各实验室应加强管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制度。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器件、工具等由该室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如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不善、收储不严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按照实际价值予以50%-100%的赔偿。

2、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由于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未经许可,乱动乱用,粗心大意而造成仪器或元器件损坏及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由任课教师督促其填写报告单,并签署意见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其赔偿金额按《黄冈师范学院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3、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对违反规定者,除每天按规定收取1%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罚款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4、对教学科研和民用的两用仪器,如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计算机及其零部件等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的,应严肃处理。

5、凡发生仪器设备被盗、遗失事件及重大事故要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及保卫处报告。

6、对于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仪器设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揭发举报盗窃仪器设备和贵重材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