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19浏览次数:51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强化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 国务院令第15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国家、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2、教育部、教育厅组织的专业评估通过的教学院系;

3、教育部、教育厅立项验收合格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4、国家、省级大学生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指导教师(以教师获得证书为准);

5、国家、省级组织奖获得单位和组织机构;

6、以上奖励对象必须是我校在岗教师。

二、奖励程序

1、获奖项目负责人填写获奖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教学院系;

2、各教学院系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本奖励办法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4、学校领导审批后颁发奖金。

三、奖金来源

    教学类奖金来源于学校设立的教学成果奖励基金。

四、附则

1、教务处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受理上一年度奖励申请。

2、学校于每年4月对上年度的教学成果进行获奖等级认定并奖励。

3、同一项目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级别的奖励,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级奖励颁奖。

4、各教学院系除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奖励的常规竞赛外,还要积极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其他各类赛事,要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为基点,充分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热情,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5、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