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按设备处制订的《黄冈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一、总 则
第一条 不属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其他物质材料统称为物品。包括材料和易耗品。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化学药品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耐用品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动用品、文具用品等。
第二条 物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剂,节约使用”的原则。教务处负责全院物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物品的使用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实验室用物品、行政办公物品和其它物品。
实验室用物品:指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和毕业论文(设计)实验等在实验室用的物品。
行政办公物品:指各行政处室及各教学院(系、部)办公、管理所需物品。
其它物品:指公共活动、体育活动等所需物品。
第四条 学院设立物品专项经费,实行“计划分配,年度包干”的方法进行实施。实验室用物品在实验教学专项经费和科研专项经费中支出;行政办公物品在各行政处室和各院(系、部)业务经费中支出;其它物品在相应专项中支出。
第五条 各单位各项物品应有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负责物品的验收、保管、使用、回收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定期对各单位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违犯规章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及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条 学院师生员工都应尊重并支持物品保管人员的工作,坚持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优良作风;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态度,重视经济核算,尽可能减少浪费,为学校节约资金。
二、计划与购置
第八条 教务处依据上年度各实验教学单位教学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实验及开放实验、综合设计性实验任务(人时数)和实验物品属性(单位人时数所需物品权重),制订本年度各实验教学单位实验物品经费预算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院实验物品经费预算计划,参考库存物品的数量,各实验教学单位认真填写“黄冈师范学院材料、易耗品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计划有变更、增补,必须履行补办手续。否则,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将不予承认。
第十条 各实验教学单位实验物品购置计划经费原则上不得超出学院预算计划,如特殊情况须要增加经费,必须专项报告,报主管处长、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物品的购置采取“集中购置和分散购置相结合”的原则,同类或相近且可一次性购置的物品由教务处统一购置,数量较小且用途单一的物品,各单位可自己联系购置方式,自购物品应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物品购置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超越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在采购、运输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物品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严格验收程序。验收人要对入库物品的质量和数量负责,如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或运输部门办理退、换、赔、补手续。
第十五条 物品入库时必须填写验收入库单。验收员和采购员必须在验收单上签字,此单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底,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经教务处盖章后连同经主管领导签字的发票一起送财务处报帐。
三、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设立物品保管室。保管室是用于存放物品专用场所,不得擅自作为他用。物品管理人员依据岗位职责负责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物品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物品管理能力,使物品的管理科学化,物帐清楚,便于发放和核查。
第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依据《黄冈师范学院化学等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原则上不设库房,需要使用物品时,到保管室填写“物品出库单”,办理物品出库手续,领出物品。对少数价值小、数量大的物品,为方便使用,也可让实验室限量备用。
第二十条 应坚决杜绝领用物品只记流水帐的不严肃作法。入库、出库都必须要有单据可查,按规定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
四、物品的清查
第二十一条 物品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熟悉各类物品的性能和用途,对保管室或使用单位的库存物品经常进行常规性的检查,如发现损坏、丢失、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向领导反映,以便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学期末应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物品的使用和库存情况作一次全面盘点,并填报“黄冈师范学院材料、易耗品学期报表”,交教务处留存。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每学年对各单位保管室进行一次清查,并写出情况报告,作为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每年度在物品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学院将予以表彰奖励,其条件是:
1、帐物清楚,管理有方。清查时库存物品与帐目相符,无差错或很少差错。
2、勤俭节约,减少积压浪费,为学校节约资金成绩突出。
第二十五条 损坏、丢失物品,根据情况,由教务处给予责任人以适当处理。
1、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物品丢失损坏的,依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处以40%~100%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