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16浏览次数: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是指:

1、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不含800元)、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等;

2、专用于教学、科研的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不含800元)因受固定资产价格标准限制没有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等物品;

3、单价在800元以下(不含800元)民用性较强的物品,如:照相机、电风扇、取暖器、收录机及100元以上的钟表、计算器等物品。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验收

1、各部门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用何种经费购置(包括外单位捐赠及不存在报帐)的符合第二条第1、2款标准的物品,只要其产权属于学校均须持使用单位物资管理人签字的购物发票或捐赠协议书及捐赠清单到设备处登记验收。凡由学校经费购置的凭设备处开出的《黄冈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验收单》到财务处报帐。

2、对第二条第3款的物品,原则上作为校级固定资产加强管理。

3、低值耐用品的使用需严格履行领用手续,即使用人需在本单位或设备处管理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的日常管理

1、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设备处和使用部门都应建立低值耐用品明细帐,尤其要作好手工帐,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一致。

2、低值耐用品应同固定资产的管理一起实行专人管理,各部门应选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物资管理人,管理人员设置应相对稳定,机构变动、人员调动时,必须经设备处参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帐目调整。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的调拨和处理

l、校内部门之间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写“调拨单”,经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到设备处办理转帐手续。

2、教职工校内调动,由其保管和使用的低值耐用品经原单位同意带入新单位的,须及时到设备处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调离校外或离退休的教职工在办离校或离退休手续前必须到设备处办理清帐手续,并将物品移交给新的管理人。

3、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调出校外由设备处统一处理,各部门需报废、报损的低值耐用品应由使用部门及时填写出清单,并详细注明处理原因,报设备处批准后,办理低值耐用品下帐手续。

4、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设备处统一回收处理,其变卖的收入,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处。

5、校内单位间撤销或合并,各使用部门要配合设备处及时进行低值耐用品帐或物的调整。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充分发挥低值耐用品的使用效益,逐步加强和完善低值耐用品的维修工作,提高其完好率。使用部门如对低值耐用品使用不善或闲置不用,设备处有权对物品进行院内调剂或作出适当处理。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要妥善管理和使用,如发生损坏和丢失,要视情况折价赔偿,赔偿额参照《黄冈师范学院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大量低值耐用品损坏和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设备处。

第九条 本办法有与过去公布的管理条文不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