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是我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我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系(处、院)、室三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教学的院长和设备处处长领导下,由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教学系、室均由一名系主任和实验室主任负责本系(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它行政处室则由各处领导与设备处共同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本处仪器设备的管理,少数设备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条 学校要逐步建立一支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管理队伍,要选用政治思想过硬、有专业知识和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有计划安排他们的业务学习,要对管理人员制订考核办法,并力求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学院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 要健全验收、维修、保养、校验等项管理制度,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权属于学校的所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的仪器设备。不论购买设备的资金属于何种来源(包括其它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各种仪器设备),购回的设备均属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内。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有与过去公布的管理条文不符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二、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设备管理实行校、系(处、院)、室三级管理。
1.校级由设备处负责,设备处代表学校制订设备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审批各单位设备购置计划,协同验收购入的设备,协助并指导各单位作好设备管理工作,对全校新添设备统一编号,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手工帐、流水帐、分类帐,对校内各单位的设备进行合理的调剂,定期与不定期对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定期向上级有关管理部门上报设备有关信息。
2.教学系由一名系副主任负责本系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系须设置专职或兼职保管员,保管员负责建立本系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流水帐、分户明细帐、分类明细帐,在协助设备处与系技术人员验收入库的基础上,协同对本系属固定资产类的仪器设备贴标签、建卡,作好系内财产的保管工作。
3.行政处室由本单位领导与设备处共同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责任到人。
4.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能立即投入使用的状态,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三、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行政、后勤仪器设备及家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其中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一般设备中的行政、后勤仪器设备,由设备处负责管理。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按固定资产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其中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由设备处负责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归属固定资产的管理范畴: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3.单价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大批量同类设备;
4.某些单价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考虑实际情况必须加强管理的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影碟机、电风扇、乐器、UPS电源、掌上电脑、秒表等。
5.无偿调入或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
6.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仪器设备;
第九条 替换性设备,如轮胎、电瓶、仪器设备零配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设备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第十条 新添仪器设备的安装费、运杂费,应计入仪器设备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1.原有设备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
四、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增添,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生活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在此基础上,各教学系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科研的需要及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在学期初制订出设备购置计划,并汇集成设备购置计划表,编计划时,不但要考虑需要,同时要考虑管理人员、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计划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设备处负责实施。计划项目的变更,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对凡不按有关规定程序购置的设备,设备处将不予验收。
各行政处室增添仪器设备时,需先填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单,送设备处审核,然后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落实经费来源后,由设备处组织购买,否则设备处不予验收。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购置的,仍必须补齐上述手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程序办理,并到设备处办理验收手续。
1.购置:在计划内购买的设备,统一由设备处组织购买,或经设备处同意,由各单位直接在本省、市内采购。
2.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订货单位(人员)对照实物填写验收所需各字段数据,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设备处对购进的仪器设备凭实物和发票验收入库。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按《黄冈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订货部门与国内、外厂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3 校内所属各单位所添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固定财产,均应到设备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校设备处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处报帐,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学校财务处凭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经办人及设备处领导签字的发票,设备处填写盖章的设备验收单给予报销或付款。
5.为确保专款专用,规范设备购置过程,购置设备所需经费不得先期借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设备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使用。否则,设备处将对该设备不予验收。
五、管理、使用与维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必要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设备管理人员及设备处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拆卸或调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师生员工都应尊重管理人员的权利,协助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先与设备处商妥,并在办好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设备处管理人员对本校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建立流水帐,各单位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做好手工帐和分户帐,并为仪器设备贴上固定资产标签,使物、帐、卡相符,逐步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必须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外,应提倡各单位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精密、贵重、稀缺可公用的仪器设备,更应注意相互之间的调剂,为全校各单位服务。
第十九条 设备使用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设备使用率,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二十条 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及创收按《黄冈师范学院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过程中,老师应要求学生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并将使用情况进行记载。
第二十二条 对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情况时,各单位应及时报设备处组织修理,凡需修理的仪器设备,均须填写《仪器设备修理报告单》,取得设备处同意后方可修理。修理后的仪器设备应组织技术人员复检,确定其修复质量,并填写修理验收单,凭修理验收单及修理发票方可报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维护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应用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设立专项基金,以保证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
六、仪器设备的借用与变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经办人签名后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用的仪器设备要爱护使用,即时归还,如果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私人因工作及教学需要借用的仪器设备,须在各单位管理人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并定期归还,凡长期外出、学习、调出,应将所借设备全部归还。每学期结束时所有设备应及时归库。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月,凡已安装固定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不对外借出,特殊情况须经设备处报请学校领导同意批准,才能借用。借用我校仪器设备还必须遵从以下规定:
1.外单位来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持有其单位铅印介绍信,与设备处处长商量,经使用单位同意后才可借出。各系、处、室不得自行向外出借仪器设备。
2.借出设备前必须向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完好情况,使用注意事项等,归还时由管理人员予以验收,如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3.向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收取折旧费。
4.经办人与负责人有责任催还借用设备,如长期未能催还,由当事人负全责,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校内的仪器设备,如果各单位之间需要调整使用,须由设备处核定,并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和保管人及设备处负责人签字后,作为做帐依据,方可施行。
第二十八条 对积压、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先满足校内调剂或改制使用,然后才能调拨或捐赠给外单位,调拨或捐赠时统一报设备处及院领导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耐用期满或由于人为及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确已丧失效能的设备;或使用期已超过,且修复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50%的设备,应作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具体手续按《黄冈师范学院设备维修与报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申请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设备处批准,2万元以上(含2万元)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理(见《黄冈师范学院设备维修与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权在设备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七、改制与自制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不适合使用的仪器设备,经改装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度不够,经改装却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可以改装使用。
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充足的理由及经费预算,经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才能改装,改装完成后要组织技术人员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帐卡。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它用,如实际需要拆作它用,必须办理手续,报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存档。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加工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自制教具和仪器设备。自制设备必须提出具体的计划、要求报告并进行经费预算,报请设备处及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完成后必须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经审核后方可入帐。
八、仪器设备购买入帐程序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根据论证需要增添仪器设备,先提出申请并填写“购置计划单”,“购置计划单”必须详细填写出仪器名称、购买理由、型号、规格、厂家、要货时间、安装地点、管理使用责任人等。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报有关部门及设备处审核同意,超过一定金额需经分管院级领导、分管财务院长、院长签字批准,购置设备经费到位后,设备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采购。
第三十六条 一千元以上设备须由使用单位参与,设备处与厂家定立合同,方可实施。大批量设备购置须由设备处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十七条 设备到位后,应及时由设备处管理人员与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责任人,共同开箱验收。发现问题由设备处依据合同与厂家协商解决。准确抄录仪器设备的仪器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厂家名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验收手续。各教学系由本系保管员开具验收单,到设备处盖章,方可报销付款。其余单位直接到设备处开具验收单。
九、仪器设备清查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清查是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到物、帐、卡相符的重要手段,各分口管理单位每年应对所管辖的仪器设备定期清查、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设备处反映,发现有盈亏,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清查的主要任务是:
1.各使用单位每年对所管辖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清查,设备处每两年组织专门小组对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
2.全面核实全校的设备管理情况。
3.复核设备帐。
4.处理积压和报废、报损设备。
5.总结管理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与过去公布的管理条文不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