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我院从事有毒、有害等有损身体健康的实验工作人员抵抗职业性毒害的能力,保障其身心健康,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生产服务。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院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我院在实验室中从事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实验工作人员,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确定我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营养保健等级及范围如下:
1、甲级标准范围
(1)物理与电子技术系从事放射线元素类工作的人员;
(2)化学系有机实验室工作人员;
(3)生物系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工作人员。
2、乙级标准范围
(1)化学系、生物系药品仓库保管员;
(2)化学系制药工程、无机、物化、分析等实验室工作人员;
(3)生物系生化、人解生、微生物、遗传等实验室工作人员;
(4)暗室工作人员。
3、丙级标准范围:
(1)化学系化工、中教法实验室工作人员;
(2)生物系食品分析、植物生理、动植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3)物理与电子技术系光学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二、发放办法
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的,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以日计算达到20天以上为满月,不够满月的,每日享受金额为同级别满月金额的1/20。
2、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算一天,2至4小时算半天,但同1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一天。
3、实验室坐班制人员按考勤记载的天数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计发营养保健费。实验教师工作量按实际课时数计算,凭《实验教学任务书》,开出的实验个数、时数、班级数、学生数等计算工作量,由于实验前后的准备和收尾工作,核算课时数时按200%计算(80课时算满月)计发营养保健费。
4、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出差和转为非有害工作,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待遇。
5、外出实习、访问、进修和协作人员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其营养保健费凭接受单位证明其在访问课题和实习、进修课程中接受有毒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的实际情况,由派出单位统一审核上报。
6、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时,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
7、营养保健费每半年申报1次。每学期结束前相关教学单位实验室主任填报“实验室营养保健人员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人事处批准,在财务处领取。营养保健费在学院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发放标准
参照原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精神,结合黄冈市目前物价情况,各等级营养保健费标准为
甲级:50元/月
乙级:40元/月
丙级:30元/月
四、本办法自2004年2月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