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使用及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我院教学、科研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1987年2月17日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品的范围:
1、闪点在45℃及45℃以下易燃液体(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丁醇等)。
2、易燃、容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如: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3、易燃及助燃气体(如:氢气、乙炔气、煤气、氧气等)
4、易燃药品以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
5、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溴、甲醛、氢氧化钠等)。
6、剧毒药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7、放射性药品(如:铀、钴60等)
二、危险品的采购与提运
1.危险品的采购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规定,必须经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按规定统一申请办理采购证。使用单位根据实验要求及用量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批后,使用单位派专人向经营部门购买。
2.危险品必须按包装箱的标记和有关规定进行提运、装卸,做好防护措施,谨慎小心,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性质相互抵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剧毒危险品必须分批或专车提运。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提运危险品要求,或由经营危险品部门专用车辆负责运送。
三、危险品的储存管理
1.危险品必须设专用仓库、专用储藏室(柜)、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存放。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防爆、泄压、防雷、防晒、调温、清除静电等,并配备有必要的通风、消防和防护设备。对剧毒、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剧毒品存放量应报保卫处备案。
2.危险品入库时,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建卡、立帐,凡库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3.危险品的储存必须按规定分类储存,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可混放,不得超量储存,不得影响消防。
4.剧毒品的保管,严格实行“三双”、“六对头”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人发放;购进、库存、领用、发出、退回、销毁与帐目要对头。
5.危险品必须实行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物品,按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经核准后选择安全地点,在有关专家指导下进行销毁。
四、危险品的领发和使用
1.各单位领用危险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尽量少领,对使用危险品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
2.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写明用途,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表”,详细记载使用毒品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发放人、使用人等,领取最少数量,经实验室主任、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签字后方可领用。剧毒药品应由申请使用人领取,严禁学生代领。
3.剧毒物品领用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进行,必须坚持随用随领,用后余量清退。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当月用量。无存放条件的单位,使用后剩余的药品应不计价交回学校库房,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
4、放射源不准外借,任何人不得将放射源拿出室外。上课使用时必须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完毕后立即放回柜中,上锁存放。
五、使用监督与安全检查
1.涉及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制订危险品的使用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和安全员必须负责其监督和检查职责。
2.学院对各单位危险品的保管、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危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对工作有疏漏者限期改正,对因工作疏漏、造成严重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