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实验室设置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1-04-16浏览次数:35

黄冈师范学院实验室设置暂行规定

 

黄师院[2001]74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实力,合理调配学院的教育资源,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验室体制和管理

1.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具备一定规模(人、财、物),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

2. 实验室实行学院建制,学院和教学院(系、部)二级管理。学院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学院负责实验室工作的常设机构为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

3.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由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能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履行职责。

二、实验室建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学科和专业,有稳定的学科和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长远的科研计划和任务以及可靠的经费来源。

2.有规定的实验教学必修课程和教学大纲,有明确的课程要求,有完善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进入实验室的学生人均实验面积二平方米以上。

4.有一定数量的能够满足教学或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设备不能低于五套(大型精密仪器除外)。

5.必须有确定的专职实验人员编制,并具有完成本实验任务的水平和能力,以及有工作定额的岗位责任制度。

6.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记录。

7.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验室工作档案。

三、实验室设置的原则

1.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纳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学院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实验室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不能搞小而全、低水平重复建设,提倡资源共享。

2. 实验室设置不宜功能过窄,一般应以二级学科目录设置实验室。应避免重复建设功能相同或相近且任务量又都不饱满的实验室。

3、提倡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中心实验室,增强实验室功能。

4、为完成临时的短期教学任务或单项研究组建的实验室不能列入正式建制,其财产、人员等可归属相关(相近)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5. 学校确认有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并将其纳入实验室建设计划,按实验室规范要求加强编制、经费和物资等各项管理工作,凡未经学校确认或未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学校不予承认。

四、实验室的新建和撤销

1. 各有关单位需要新建实验室必须经过实验室建制论证。实验室建制论证工作在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有学院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2. 新建实验室必须符合实验室建立的基本条件,经确认后,需提交新建实验室申请报告和新建实验室论证报告。学院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建立。

3. 学院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验室建立的基本条件,定期对全院实验室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实验室,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然不能满足基本要求的,要进行优化组合、调整或撤消,以保证实验室功能和效益的发挥。

4. 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由主管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经学校批准正式行文确认。